廉租住房保障新办法彰显三大亮点
来源:市场报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2-17 点击数:
与此前实施的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》相比,新的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凸显了三大亮点:
——保障对象覆盖面更广。新办法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从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”改为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”,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,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等符合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。
任兴洲认为:“从最低收入到低收入,虽然只有一字之差,却意味着整个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。”
据建设部测算,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,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.5%。随着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的实施,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纳入政府的保障视野。
——保障方式更加具体,表述更加明确。相较于以前的保障办法,新办法中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、保障资金及房源、申请与核准等等,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。如:“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,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”、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,不得低于10%”、“廉租住房建设用地,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,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,采取划拨方式,保证供应”、“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,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”等等。
“‘全部用于’、‘不得低于’、‘优先安排’、‘单独列出’……这些毫不含糊的字眼,使得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更强。明确的要求不但可解决廉租住房在以往落实过程中的疑难问题,更有利于保证执行时不打折扣。”严金明说。
——着重解决廉租住房资金需求“瓶颈”。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,《办法》提出了5条资金来源渠道: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;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;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,比例不得低于10%;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;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。
相关新闻